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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咨询北京刑事专业律师团队,成功办理大量取保候审,不批捕,减刑,假释,罪轻,无罪和改判案例。

辽宁省敲诈勒索罪量刑规定

敲诈勒索罪

2013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或者两年内敲诈勒索达到三次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5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数额较大”,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地点: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人、绑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多次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每增加一次作案,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在敲诈勒索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非法拘禁,或者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种手段,可以再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七万元,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5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地点: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绑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四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在敲诈勒索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非法拘禁,或者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种手段,可以再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四十万元,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5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地点: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人、绑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四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在敲诈勒索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非法拘禁,或者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等手段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种手段,可以再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人、绑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上八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敲诈勒索数额分别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多次敲诈勒索情形的,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3)为吸、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敲诈勒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刑罚量:

(1)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外,可以根据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敲诈勒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敲诈勒索近亲属财物,认定为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以下;

(4)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小且不是主犯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5)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6)其他可以减少刑罚量的情形。

6、需要说明的问题

(1)多次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数额未达到较大,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作为从重处罚量刑情节;

(2)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小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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